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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0:16:5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4年春,周敏经朋友介绍与郑浩、唐斌相识,三人一拍即合,决定在深圳市合伙开设一家高端休闲会所。三方签订的《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周敏以现金35万元出资,占股20%;郑浩与唐斌合计持有80%,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同年2月,周敏通过银行向郑浩个人账户转账35万元,附言注明“会所投资款”。
然而两个月后,会所装修工程过半时,郑浩突然告知周敏,由于消防改造和设备升级,实际投资额需追加,按持股比例周敏需进行额外投入。“当初说好了总投资金额,这才两个月就翻番,太不正规了。”周敏当场表示反对,认为郑浩未经协商擅自变更投资计划,遂提出退出合作。
经过协商,周敏与郑浩签订《投资变更与退款协议》。协议载明:“周敏自愿退出合伙,原投入的35万元转为郑浩个人借款,分两期偿还:2024年8月1日偿还17.5万元,2024年11月1日偿还17.5万元。”
没想到,次日,唐斌得知此事后怒气冲冲闯进郑浩办公室,隔着门都能听见他的怒吼:“你私自签这协议是想把烂摊子甩给谁?股东协议写得明明白白要全体同意,你这是越权!”郑浩当时在电话里向周敏含糊解释:“老唐就是脾气急,我慢慢跟他说,协议肯定作数。”周敏虽有些不安,但见协议条款清晰,便未再深究。
然而,8月1日首笔还款期限届满,郑浩却以“唐斌仍在闹意见”为由拖延支付。周敏多次催讨,郑浩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说“正在筹款”。直到10月下旬,郑浩干脆回复:“唐斌不同意退股,这协议无效,你要要钱就去告吧。”
无奈之下,周敏于11月初找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仔细审查两份协议后发现,《投资变更与退款协议》中郑浩已明确承诺该笔款项转为个人债务,且有独立偿还条款,遂建议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2025年1月,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第一次开庭时,郑浩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冠领律师向法官详细陈述案情,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两份协议原件及催款记录,着重指出《投资变更与退款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独立条款效力。
第二次开庭时,郑浩与唐斌一同到庭。郑浩辩称签订退款协议时受到周敏胁迫,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也承认从未就“胁迫”事宜报警。唐斌则提交《股东协议书》,主张周敏退股未经其同意,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故退款协议当属无效。
冠领律师当即反驳:“《投资变更与退款协议》是周敏与郑浩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约定,本质是郑浩自愿承接债务,并非股权转让。郑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负责。至于股东间的纠纷,与本案民间借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协议效力。”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202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郑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敏偿还35万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
这场纠纷警示市场参与者:合伙经营时应明确投资变更的决策程序,签订协议时需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当权益受损时,更要依托专业法律力量厘清争议焦点,才能让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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