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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3:45:5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陈立明在深夜翻开书房最底层的抽屉,台灯暖光里,泛黄的债权转让协议与刚归档的判决书静静并置前者边缘蜷曲如褪色的枯叶,后者纸页挺括如新裁的宣纸,两种质感在木纹抽屉里形成沉默的对峙。这场横跨2022到2025年的货款拉锯战,终究在冠领律师的卷宗里落下终章,而故事的起点,藏在他意外承接的那笔“特殊债权”里。
2022年,内蒙古呼伦贝尔的远通矿业公司向河南豫新设备公司采购了一批起重机设备,合同约定货款为47.6万余元。豫新设备按约定交付货物后,远通矿业却以“未收到发票”为由长期拖欠货款,这笔款项逐渐成了豫新设备账面上的劣质债权。
当时豫新设备还欠着陈立明一笔借款,金额比远通矿业拖欠的货款少。考虑到减小维权成本、维护企业声誉等因素,豫新设备向陈立明提议:“我们暂时还不上欠你的钱,把远通矿业的这笔债权转给你吧,要是能追回来,你不仅能清账,还能多拿一些。”
陈立明抱着“就算是坏账也能走法律程序”的想法,接受了这笔债权。之后,豫新设备负责人按照债权转让程序,将转让行为通知了远通矿业。随后,陈立明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杨青律师承办此案,冠领师仔细核查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第545条,这笔金钱债权转让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形,而且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对方以发票为由拒付,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冠领律师首先向远通矿业发出律师函,明确了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拒付的后果。第二天,远通矿业财务部回电称:“必须先解决发票问题。”律师随即整理出设备验收单、债权转让通知记录、豫新设备与陈立明的债务抵扣协议等证据,向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工作人员指着债务抵扣协议说:“个人承接企业债权的案子,证据这么完整的很少见。”
庭审中,远通矿业的代理人仍然以“未开票”进行抗辩。冠领律师先展示了设备调试记录,证明供货义务已经完成,然后援引《民法典》第526条:“支付价款是主要义务,开票是附随义务,被告不能以此拒绝付款。”更关键的是,律师当庭出示了债务抵扣协议,说明陈立明承接债权的合理性:“这笔转让既解决了第三人的债务,也让合法债权得到了主张,符合商业交易惯例。”
休庭时,远通矿业的代理人提出协商少付货款。冠领律师拒绝道:“我方主张的是全额合法债权,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我们将申请强制执行,企业的信用风险需要自行承担。”
2025年2月,法院判决远通矿业在十日内给付陈立明47.6万余元。拿到判决书那天,陈立明给豫新设备负责人打电话:“钱要回来了,你们欠我的债也算清了。”电话那头传来如释重负的笑声:“没想到这笔‘死账’真能盘活,冠领律师真是专业。”
法律小贴士:个人承接企业债权时,需要确保债权转让程序合法、通知义务到位,并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才能让“沉睡的债权”重新焕发生机。(除冠领律师外,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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