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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10-30 10:41:2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兰先生在北京通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任保洁员12年,月工资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9月,公司又拒签劳动合同。为维权,兰先生求助北京冠领(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接案后通过诉讼举证,成功帮助兰先生确认10万余元赔偿金及工资差额。2025年9月,兰先生携家属向冠领律师送来锦旗致谢。
2013年1月至2024年9月,兰先生一直在北京通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与对方先后签订了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9月,该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兰先生家属认为公司此举涉嫌违法解除,遂代理兰先生提起仲裁。但后因他们没有按时出庭,仲裁程序未能推进。
之后,为精准维权,兰先生在家属陪同下求助到冠领(朝阳区)律所,律所指派安宁律师代理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结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出合理维权金额,于2024年12月代理兰先生再次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此前申请按撤回处理后重新申请”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避免维权进程中断,冠领律师随即调整策略,代理兰先生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三点抗辩:一是主张兰先生持残疾证却未实际到岗,未接受考勤,亦未履行工作职责;二是否认存在工资差额,称2015年9月前支付的款项为“残疾补贴”,此后按“每季度2100元”发放工资;三是以“经营困难”为由,主张已提前1个月发出不续签通知,否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针对被告抗辩,冠领律师提交证据逐一反驳:以2013-2024年银行回单(被告规律付款)、社保记录(2013年1月-2024年7月被告缴费)及三期劳动合同页照片,佐证双方自2013年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结合被告长期付款、缴纳社保且签订多份合同的事实,认为其“兰先生未提供劳动”的主张自相矛盾;强调兰先生工作已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被告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被告拒签且无合法辞退理由,属违法解除;同时指出2013年1月-2016年12月期间,被告发放的款项低于同期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无论该款项性质如何,均需补足差额。
2025年5月,法院经审理,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兰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080元、2013年1月-2016年12月工资差额42920元,兰先生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案件结束后,兰先生为表示感谢,向冠领律师送来锦旗。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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