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青浦公司决议纠纷案助被告胜诉

2025-07-30 13:48:49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5年1月,因股东反对上海青浦科技公司对出资期限的调整,遂将公司诉至法院。为此,科技公司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冠领律师精准研判,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辩解助力驳回了股东的诉求。

2024年8月,上海某科技公司因经营需要及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的调整要求,向全体股东发《催缴出资通知书》,并计划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调整出资期限及减资事宜。股东石先生以公司未提供财务资料证明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提前出资,不同意股东会议题且未参会。2024年9月,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将注册资本从1800万元减至300万元,调整股东出资期限:2025年12月31日前缴足认缴出资的50%,剩余50%在减资生效后5年内缴清(石先生出资额调整为48万元,分两期缴纳)。

石先生认为修改出资期限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做法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决议中调整出资期限及对应出资安排的内容无效。为维权,公司求助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李彦红、杨洪涛代理此案。

接受科技公司委托后,冠领律师深入研究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明确“本法施行前已设立公司的出资期限若超过法定时限,需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内”,为决议的合法性奠定法律基础。律师协助科技公司整理《催缴出资通知书》《临时股东会通知》、微信群聊记录、账户明细、采购合同等材料,证明调整出资期限是因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及遵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通知义务。随即,律师代理科技公司出庭应诉。

庭审中,针对石先生“修改出资期限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主张,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减资及修改公司章程(含出资期限)属股东会职权,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无需全体一致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5月,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石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测试标题,用于预览使用,ABC123!

这是测试标题,用于预览使用,ABC123!

这是测试标题,用于预览使用,ABC123!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董振杰

上一篇:冠领律师代理上海浦东离婚纠纷案,助女方分得385万元财产折价款

下一篇:冠领律师担任广东深圳某刑事案件辩护人,依法助嫌疑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