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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4-27 11:44:4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5年1月,惠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周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警方调查发现,周某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多笔资金流转,其中部分资金为诈骗赃款。然而,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周某主观上明知且参与犯罪,案件的争议聚焦于周某是否具备诈骗故意。周某家属随即联系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案发次日,周某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张兵担任周某的辩护人。家属表示对案件进展感到忧虑,但坚信周某对银行卡被利用一事毫不知情。家属提到,周某平日性格敦厚,无不良记录,此次卷入诈骗案件纯属意外。律师在听取案情后,初步判断案件存在证据薄弱环节,决定接受委托,并立即着手分析卷宗材料。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需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卡流转赃款的案件,需严格区分持卡人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资金性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若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但未参与诈骗环节,且无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不宜认定为共犯。
本案中,周某经案外人介绍办理银行卡用于“刷流水贷款”,后被犯罪分子骗取信息。现有证据显示,周某既未实际控制转账资金,也未从中获利,更未与诈骗分子直接联络。公安机关仅凭银行卡流水便推定其存在主观故意,显然与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违背。即便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嫌疑人,也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认为,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空间,但当前阶段应以突破取保为优先目标。
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赶赴惠州市某区看守所会见周某。初次会见时,周某情绪低落,反复强调自己“完全被蒙在鼓里”。律师详细询问周某办卡经过、与案外人的交往细节,并指导其回忆可能存在的有利证据。随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周某的手机通讯记录及案外人证言,但警方以“侦查需要保密”为由暂未配合。
面对阻力,律师转而从银行流水入手,发现涉案转账时间集中在周某交卡后的三天内,而其本人当时正在外地务工,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这一关键证据被整理成《法律意见书》,附卷提交至检察机关。与此同时,律师积极与办案民警展开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律师着重指出现有证据链尚不完善,并且通过援引类似判例来佐证周某无罪的观点。经过两周拉锯,检察机关最终认可律师意见,认为“直接证明周某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
2025年2月,经严格审查,惠州市某区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随后,警方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周某家属作为保证人签署承诺书,周某也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后离开看守所。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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