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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担任广东深圳帮信罪案辩护人,助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2025-04-27 11:40:2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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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深圳市某区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对秦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随后将其羁押于看守所。据侦查机关初步调查,秦某名下的银行卡被用于多笔异常资金流转,涉嫌为他人非法转账提供帮助。然而,秦某坚称其因办理网络贷款受骗,对资金流向毫不知情。

案件发生后,秦某家属连夜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王凯担任秦某的辩护人。家属语气急切,反复强调秦某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此次事件纯属意外卷入。律师接案后迅速介入,次日即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中,秦某详细陈述了贷款被骗经过,并提供了关键线索。秦某称其手机中可能存有与贷款相关的聊天记录,但因操作失误导致部分信息被删。家属同步提交了银行账户冻结前后的通话记录,证实秦某曾主动联系银行询问异常情况,但未获明确答复。

冠领律师担任广东深圳帮信罪案辩护人,助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在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需结合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若行为人存在收取佣金、多次异常操作等情形,可推定其存在主观明知。反之,若行为人系被欺骗或利用,则可能阻却犯罪故意。

本案中,秦某是否具有“明知”成为核心辩点。律师强调,该罪名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行为”的“双重符合性”。学术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对“明知”的认定应避免客观归罪,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程度、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秦某既无非法获利记录,亦无反复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其贷款聊天记录更指向其真实意图系解决个人资金需求,与犯罪故意存在本质冲突。

办案初期,侦查机关对秦某的辩解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已经构成客观帮助。律师立即启动“三步走”策略:首先,申请调取秦某与贷款中介的完整聊天记录,并请求技术部门恢复被删信息;其次,梳理秦某近三年的银行流水,证实账户资金均为工资收入及合法贷款,无异常转账佣金;最后,结合秦某主动联系银行处理冻结的录音,论证其缺乏“放任犯罪”的主观心态。

冠领律师担任广东深圳帮信罪案辩护人,助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然而,恢复的聊天记录显示,贷款中介曾以“需配合操作提升信用额度”为由,要求秦某提供银行卡验证码,这一细节被侦查机关视为“默认知情”。面对质疑,律师提交了《刑事司法中“被欺骗型帮助行为”的定性研究》等多篇学术论文,并结合案情指出:若行为人因受蒙蔽而误信行为的合法性,即便客观上帮助了犯罪,亦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不构成故意犯罪。与此同时,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召开案情研讨会,提出机械认定“客观行为”将导致司法不公。经过两周密集沟通,办案机关最终认可“受骗情节”的合理性。

2025年4月初,深圳市某区办案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对秦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家属依约提交保证金,秦某签署《取保候审保证书》后返回住所。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当事人将继续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真相。

冠领律师担任广东深圳帮信罪案辩护人,助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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