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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11-03 11:18:16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4年初,广东某县山区的竹林与养猪场内开设着一个流动赌局,刘家壮经人介绍成为十名“股东”之一,通过坐庄参赌抽水分红,五日内获利数万元。2024年秋季案发,刘家壮被控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25年,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通过论证案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经营属性”,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判为赌博罪,刑期减至一年九个月,罚金减至1万元。
本案的赌局在山区流动开设,组织者曾利伟负责统筹,十名股东每人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本金”,并在每晚的赌局中轮流坐庄,亲自参与赌博“旺场”。只有持续参赌才能分得所谓的“水钱”。
赌局地点极不固定,有时在竹林深处搭起简易帐篷,有时利用废弃的养猪场,组织者还安排了专人在路口望风,一旦发现异常便立即转移。在连续开设的五晚中,每晚约有二十余人参与赌局,股东们通过抽流水方式获利,刘家壮在其中分得数万元。这笔钱对于他来说可谓巨款,但也是这笔钱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24年初秋,公安机关在侦办关联案件时发现该赌局,刘家壮与其他参与者被抓获。2024年冬,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家壮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在家人的建议下,刘家壮决定上诉,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师肖屹航受指派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冠领律师接案后,重点围绕罪名定性展开辩护。律师注意到,本案中的“赌场”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赌局仅持续5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参赌人员也相对固定,基本都是股东们熟悉的同乡或朋友。更关键的是,所有股东都必须亲自参赌才能分红,这与开设赌场罪中“经营者不参赌”的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刘家壮的行为更符合赌博罪“聚众赌博”特征,其获利源于个人参赌而非经营赌场。
在二审庭审中,冠领律师系统阐述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他指出,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对赌场具有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和开放性,而本案中的赌局更像是一场临时性的聚众赌博活动。律师当庭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赌局地点频繁更换的现场照片、参赌人员相互熟识的证言、以及股东必须参赌才能分红的规则说明。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出庭检察员的采纳。
合议庭最终完全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家壮构成赌博罪,刑期减至一年九个月,罚金降至一万元。
本案的改判通过精准的罪名认定,避免了“轻罪重判”的可能,彰显了司法公正。案件也警示公众,赌博活动无论形式如何变换,终究难逃法律制裁,莫因一时的贪念而付出沉重的代价。(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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