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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6-06 11:17:4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4年10月,广东阳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二人存在组织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涉案厂房、私自恢复被切断的生产用电继续经营以及违规收取租金等多项违法行为。该案在经历三次取保候审程序后,经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的全力辩护,最终迎来转机。
肖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沈宏梅担任其辩护人。会见过程中,肖某向律师详细陈述了两个关键事实:案发当日其并不在现场,且从未参与厂房出租事宜。针对肖某对刑事责任的忧虑,律师通过专业研判发现案卷中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矛盾。基于此,律师迅速调取涉案厂房的完整产权流转记录及历史用电报装档案,展开系统性的证据梳理工作。
律师分析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需严格满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根据《刑法》第3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罪量刑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手段的对抗性及造成执行不能的客观后果。刑法理论强调,本罪应避免将民事执行纠纷刑事化,尤其需区分被执行人本人行为与案外人独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追究刑责前应履行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前置程序。
律师结合本案论证:首先,肖某父亲因对产权分割存在误解实施阻挠,属案外人自发行为,无证据链证明肖某组织教唆;其次,涉案厂房已于2023年2月返还权利人张某并持续正常租赁,未实质妨害债权实现;最后,侦查机关未经司法拘留程序直接刑事立案,违反《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52条确立的“先行政后刑事”的递进式惩戒原则。
介入案件后,律师在48小时内完成首轮卷宗审查,发现指控存在三重断裂:执行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未见肖某踪迹;供电局查处的私接电路签字确认单署名为肖某父亲;承租人关于“肖某指示出租”的证言无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印证。律师立即申请调取厂房交接书原件,证实肖某未参与2023年2月的移交过程。首次与检察官沟通时,检方坚持认为肖某作为厂房实际管理人应承担监督责任。律师随即提交三组新证据:张某签收厂房的公证书、案外人李某收取租金的银行流水清单、肖某父亲在供电局接受处罚的笔录,彻底切割行为关联。
当检方提出“利益关联性推定”时,律师在庭审中援引最高法第71号指导案例强调:“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不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经三轮庭审交锋,检察机关最终认同关键事实阻挠执行、私接电路、出租收款均系肖某父亲及李某独立完成,且肖某既无事前共谋亦无事后分赃,更未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门槛。
2025年5月,阳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法院于当日裁定准许。这场持续两年的刑事诉讼以检方主动撤诉画上句点。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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