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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冲突致人轻伤,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2025-06-04 11:42:5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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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在校大学生孔某因发现林某在其电动车旁小便,双方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致林某头部受轻伤二级,孔某手部亦受同等损伤。案发后孔某被广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推动案件出现转机。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阶段后,孔某及家属深刻认识到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性,迫切需要专业法律支持。经过多方考察和慎重考虑,2025年初,孔某家属最终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张伟韬和曾柏霖共同担任孔某的辩护人。由于临近审查起诉期限,律师团队立即投入工作,争分夺秒地开展辩护准备工作。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司法实践中,轻伤二级是构罪的门槛,原则上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法理论与司法政策同样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个案衡平。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六十七条确立了自首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地位。

肢体冲突致人轻伤,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此外,被害人过错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当被害人的先行不当行为对冲突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时,可显著减轻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学术观点亦支持,对于因琐事引发、事后积极补救、社会危害性小的冲突案件,应优先考虑非刑罚化处理途径。本案虽形式上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但核心争议在于其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必须采用刑罚制裁的阈值。

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孔某,细致还原冲突全过程,特别聚焦于被害人先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其对矛盾升级的诱发作用。同时,律师主动调取案发现场周边可能的监控录像线索,并重点核实了案发后孔某留在现场等候警方,第一时间报警的关键情节,为论证孔某符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夯实基础。在充分准备后,律师团队携带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首次深度沟通,明确提出本案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被害人过错明显”两项核心论点。

然而,初期沟通中,检方对“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是否足以支撑“情节轻微”的认定仍存疑虑。面对此阻力,律师并未气馁,转而着力强化“双向谅解”与“社会关系修复”的论证维度。律师积极居中协调,在原有口头谅解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双方签署了详尽的书面谅解协议,明确载明系双方互相赔偿、互相谅解,且被害人承认自身行为不当。

肢体冲突致人轻伤,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此外,律师团队补充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该报告充分证明,在案件起因(被害人存在挑衅行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标准)等关键要素相似,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存在明确司法先例。经过三轮书面补充意见和数次恳切面谈,律师团队对案件全貌的精准把握、对法律政策的透彻阐释以及对修复社会关系的实际努力,逐渐消解了检方的顾虑,其核心辩护观点最终获得认同。

2025年4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该决定标志着针对孔某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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