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4-29 11:14:09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3年9月,深圳市某区一公司宿舍内,男子王某与同事韩某饮酒至凌晨。次日,韩某报警称王某趁其醉酒强行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进行逮捕,随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冠领律师进行辩护后两次补充侦查,认为关键证据不足,最终于2024年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某家属意识到事态严峻,迅速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唐仲伟、潘俊明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家属言辞恳切,反复强调王某坚称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请求律师尽快介入。律师受理案件后,当日即调取案卷材料,次日会见王某。面对当事人对案件细节的零散回忆,律师同步启动实地勘查,试图从现场环境与时间线中寻找突破口。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司法实践中,“其他手段”通常包括使妇女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形,如醉酒、麻醉等。然而,对强奸行为定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尤其需证明性行为发生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及行为人的强制手段。
本案中,律师指出三大法律争议:其一,被害人韩某的醉酒程度缺乏医学鉴定支持,其意识状态仅凭单方陈述,无法排除自愿可能性;其二,案发至报警间隔7小时,期间被害人行动轨迹不明,且无即时呼救、外伤记录等辅助证据;其三,案发宿舍无监控录像,生物痕迹等物证未提取,无法直接证明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学术上,此类“一对一”言词证据案件极易陷入“罗生门”,需严格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律师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强调指控证据既未形成完整链条,亦未排除合理怀疑,据此主张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初期,侦查机关认定王某利用主管身份及被害人醉酒状态实施犯罪,案卷中被害人陈述详细描述了醉酒失忆的过程。然而,律师首次会见王某时,其坚称韩某饮酒量有限,且性行为后主动离开。随后律师兵分两路:其中一位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厂区及宿舍周边监控,试图还原韩某案发前后行动轨迹;另一位律师则走访宿舍区,发现案发房间隔音极差,若存在激烈反抗,相邻住户理应察觉,但补充侦查中无证人证言佐证。
首次退查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长达23页的法律意见书,指出被害人陈述中存在时间线混乱、醉酒程度描述模糊等问题,并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强调“醉酒非必然等同于丧失性同意能力”。然而,在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并重新提交报告时,仅补充了王某同事的证言,用以证明王某平日并无不良品行。但核心证据缺失这一关键问题,依旧未能得到解决。
面对僵局,律师调整辩护策略,重点论证“违背意志”的证明门槛。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现场勘查结果,指出韩某衣裤无破损、体表无伤痕,与典型强奸案特征不符。除此之外,律师还援引《性侵害犯罪办案指引》,强调延迟报案案件中需谨慎审查被害人初始陈述的客观性。最终,检察官采纳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结诉讼程序。
2024年1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再次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刚性约束,也为类似证据薄弱的性侵指控提供了审查范本。对于王某而言,法律最终以严谨的证据标准为其洗脱嫌疑,捍卫了公民免受不当追诉的权利。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